郵寄物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需向國家有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并獲取相關證單:
1、因科研教學等特殊需要,郵寄入境《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物、動物產品和其它檢疫物名錄》(詳見本章第八節附件2)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植物檢疫禁止進境物名錄》(詳見本章第八節附件3)所列物品的,必須提供國家質檢總局簽發的特許檢疫審批許可證。
2、郵寄入境植物種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必須提供國家質檢總局以及國家農、林業主管部門簽發的檢疫審批許可證,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辦理的,收件人應向口岸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補辦檢疫審批許手續。
3、郵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出入境的,必須提供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
4、郵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物、動物產品和其它檢疫物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植物檢疫禁止進境物名錄》以外的動物產品以及糧食等植物產品入境的,必須到國家質檢總局或其授權的進境口岸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經許可并檢疫合格后方可入境。
5、郵寄屬于《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內的商品、許可證制度管理的出入境物品或須加貼檢驗檢疫標志方可入境的物品,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或向口岸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申請登記備案,并補辦有關手續。
6、郵寄食品、化裝品出入境的,需按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提供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或《標簽審核受理證明》。
7、郵寄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化裝品進境的,應提供國家衛生主管部門的批文原件。